中银视界
防范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6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在授信开证时,开证行需要对客户提交的英文申请书及进口/海运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核,并细化信用证条款,以防范无单放货的风险。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