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信用证下汇票存在论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6期 作者:李钦 编辑:韩英彤
《指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向左汇票向右。唯有正确引导,才是对近年来信用证下汇票纷争的正确反映。

汇票,作为一种悠久的结算工具,已经与信用证携手同行了近百年。特别是在UCP诞生初期,汇票即成为信用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在漫长的信用证实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UCP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汇票不再是信用证的必备条款,作用也在逐渐削弱。信用证实务中,因汇票瑕疵产生的纠纷不断,业内人士对汇票存在于信用证交易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基于此,2019年1月8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使用的指引文件》(下称《指引》),旨在指导汇票在信用证中的正确使用。笔者认为,信用证下汇票问题,不在于UCP怎样规定或排除。不同地区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不同习惯偏好,都会对实务产生影响。《指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向左汇票向右。唯有正确引导,才是对近年来信用证下汇票纷争的正确反映。信用证下的汇票,应且行且珍惜。

信用证汇票使用溯源

1882年,全球首部汇票法律《汇票法》在英国问世,奠定了汇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结算属性。信用证结算引入汇票,主要原因是信用证诞生之初,全球没有任何国家对信用证立法,而汇票则将信用证和《票据法》关联起来,将一种结算工具(信用证)叠加于另一种结算工具(汇票)上,弥补了法律上的缺失。过去,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的做法十分普遍。例如1922年出版的《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就包含一个跟单信用证章节,其中多次提及信用证授权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的汇票将得到承付。第一部关于信用证的惯例UCP82出版于1933年,其中第9条也规定,汇票是信用证下必须提交的凭证。1951年出版的UCP151,首次表明了汇票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开证行的承诺是以单据或单据和汇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为条件(第5条)。这一表述沿用至1962年出版的UCP222(第3条)。1974年出版的UCP290,澄清了不论有无汇票都可以付款;1982年出版的UCP400,再次澄清了不论有无汇票都可以付款;1993年出版的UCP500以及2007年出版的现行的UCP600,对汇票的上述规定无任何变化。

虽然UCP151明确汇票不是信用证下的强制性要求,但直至今日,汇票在信用证下的使用仍极为普遍。究其原因,正如伯纳德·惠布尔(大英帝国勋章获得者以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前名誉主席)所言:这是传统惯性(the inertia of tradition)的完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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