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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如何处理分次邮寄的单据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3期 作者:李鎏钰 编辑:韩英彤
对于受益人及其交单行和指定银行而言,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次数进行寄单,以免因寄单次数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产生纠纷。

业务背景

案例1

开证行C银行应Z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15日开立即期可自由议付信用证L1,允许部分装运。信用证要求:DOCUMENT MUST BE SENT IN ONE LOT VIA COURIER SERVICES TO C BANK(单据必须以一个包裹的形式通过快递寄送给C银行)。

8月2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笔到单,交单行为B银行,单据无不符点,开证行于8月9日(到单后第五个工作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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