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CIF合同下的货权转移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3期 作者:孙民杰 编辑:王亚亚
在CIF合同买方先行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正确运用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对于保护CIF合同买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当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合同买方已全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由于货物仍处于卖方的控制之中,买方并没有实际控制货物,因而仍然存在丧失货物所有权的风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虽然货款已付,但货物仍会被不知情的第三人以向申请法院诉讼保全的方式加以扣押,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

出现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合同买方没能正确运用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法。因此,在CIF合同买方先行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正确运用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对于保护CIF合同买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23日,某以色列公司与生产型企业某广东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以色列公司向广东公司购买其生产的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数量共6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合同签订后,以色列公司已通过电汇方式于2014年4月8日向广东公司支付了合同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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