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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向左,单据向右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3期 作者:臧洁 编辑:白琳
信用证项下汇票这种票据与单据纠缠不清的尴尬处境,使得对“开证行是否能就汇票本身的不符点提出拒付”的争议颇多。

作为单证中心进口业务岗的一员,笔者注意到不同分行操作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在信用证条款表述中对汇票的要求常有不同。有的特别标明汇票要“SHOWING THIS L/C NO. AND DATE OF ISSUE(显示本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有的则没有专门要求。实务中,对于信用证项下汇票的要求的确存在着一些争议,并由此引发了一些典型的拒付案例。

案例一

以MT700格式开立的信用证,42C场表述为“DRAFT AT SIGHT FOR 100% INVOICE VALUE(即期汇票,100%发票金额)”,而在47A场又规定了这样的条款“ALL DOCUMENTS REQUIRED MUST INDICATE L/C NO (所有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收到交单后,开证行以“DRAFTS NOT INDICATE L/C NO.(汇票未注明信用证号码)”为不符点提出拒付,因而引发了交单行与开证行的争议。

那么,汇票上未标明信用证号码是否构成不符点?上述案例中,汇票是否要受到47A场“所有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这个条款的约束呢?这就要从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应用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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