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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货权之争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3期 作者:雷超 编辑:韩英彤
对于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的持有人来说,是否享有货权并不仅由其对提单的持有状态来决定,还要取决于其与提单交付人的关系以及相关合同的规定。

案例回放

2016年1月,A银行为B公司开立了人民币7800万元的90天假远期信用证。 

A银行于2月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B公司向A银行做出付款承诺后,A银行向国外受益人即期支付了该笔约78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在承兑到期时,B公司未能依照约定还款。

此时,A银行已察觉到B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于是要求B公司将全套正本不记名提单交付A银行作为质押,待其有能力还款时再将提单还给B公司。但之后,由于B公司拖欠港务公司码头堆场费,其提单下的货物被法院查封。A银行随即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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