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B类企业外汇业务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3期 作者:叶斌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被列入B类企业后,到银行办理汇款结算,被要求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请问在海关已公告取消打印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情况下,该公司该如何取得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A: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企业可凭外汇局发放的B类企业《分类结论告知书》去海关打印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Q:某公司2016年10月15日被降为B类企业,2016年12月5日要支付进口日期为2016年7月5日的进口货款,请问B类监管期未满6个月的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该公司应该如何办理?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实际进口日期在企业被划入B类的公布日期前,监管期未满6个月的B类企业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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