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履约保函开立风险

来源: 《金融&贸易》2017年第3期 作者:欧贝·霍克 译 周晋
如果各方没有意图受到诸如银行保函、保险契约或母公司担保之类工具的约束,履约担保的已执行副本则不应在开立方外部流通。

一艘利比里亚船舶驶往孟加拉国吉大港,计划运送各类商品,如原油、小麦和糖等。当进入孟拉加国水位区时,该船同另一艘已经在港口抛锚固定的船舶发生碰撞,损毁了那艘船上的易腐烂货物。众所周知,如果一艘船舶违反法律,执法当局就会扣押该船。另外,装运易腐货物的船舶本计划在不同港口停靠,如卡拉奇、迪拜等。该船的船东公司即撞别人船的那艘船必须每天支付巨额罚金。

因此,唯一的救济方法是以高等法院为受益人开立银行保函,以释放被扣押船舶,这样它才能将货物运抵各个港口。

船东公司可联系银行申请向孟加拉国的一家银行开立反担保函,基于该反担保函的效力,该孟加拉国银行开立以高等法院为受益人的保函。港口管理局将收到保函,然后将扣押船舶释放。

上述例子表明银行保函的开立含有较高的风险。为更好地理解,我们下面将讨论有关银行保函风险的案例,以及如何化解此类风险。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判决声称被开证行撤销的银行保函的传真件仍可被支取,这揭示了建筑业的参与者处理此类履约保函时需遵循谨慎的实务操作,必须高度防范该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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