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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产地证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作者:王世勇 编辑:白琳
有关产地证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产地证是否满足了其基本功能,另一类则是关于产地证其他方面的纠纷,并不涉及货物产地本身的问题。

作为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单据之一,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方便进口商进行通关操作和享受关税优惠。从功能上看,产地证的实现方式相对简单,即证明所出口货物的产地即可;但在实务中,围绕原产地证产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

在笔者看来,原产地证之所以屡屡“受伤”,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出具方的多元性。产地证的出具主体包括受益人和商会、协会、海关等机构,出具方的多元化及由此延伸的签署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可能性。二是在自由贸易协定等框架下设定的固定格式的产地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典型案例

Rabobank H.K.VS BOC Zhejiang信用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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