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审视网站标准条款“有效并入”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作者:
编辑:章蔓菁
对于网站标准条款的“有效并入”,中、美、英三国法院的认定标准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均需要合同当事人对标准条款并入主商务合同达成合意。
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商务往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跨国公司不会额外提供标准条款的书面版本,而是将其拟定的标准条款置放于其官方网站上,并在订立商务合同时声明,将这些标准条款并入该商务合同。如果企业对这样的技术性安排缺乏足够的重视,往往会埋下纠纷的隐患。为妥善应对此类问题,更加有效地开展对外商务活动,企业可以通过对中、美、英三国法院的认定标准和审判思路的了解和掌握,寻求借鉴和指引。
三国法院的认定标准
中国法下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网站上的标准条款是否能够有效并入主商业合同的问题,除航运、保险、邮政快递、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有特别的规定外,其他相关争议的处理一般遵循《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