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跨境担保政策释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作者:刘毅 编辑:靖立坤

Q:某国有企业对境外子公司境外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主要担保责任,是否需要到外汇局登记?

A: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文称“29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实行登记管理。该规定并不以担保人是否承担主要担保责任为条件。

Q:某公司计划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贷款,并由该公司与境外放款单位签订代偿协议,若境外子公司违约,则由该公司使用境内资金进行代偿。该代偿协议是否需要在外汇局登记?登记后是否可以正常履行代偿协议?

A:需要登记。该代偿协议属于内保外贷。根据29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代偿协议需要履约的,该公司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的购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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