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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及保单出具份数的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作者:郑雪 编辑:韩英彤
当提单及保单实际出具的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时,开证行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建议申请人明确、细化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中的条款。对于受益人,建议提交全套单据,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在信用证实务中,交单行有时会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文,称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或保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提交的份数不足,未满足信用证的要求等。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保障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的利益,笔者选取实务中的一个案例,结合UCP600及ISBP745中有关单据份数的规定和ICC的相关意见,探讨如何正确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和保单,以使得受益人能够顺利收汇。

案情回顾

信用证条款46A:提交两份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收货人为凭开证行A银行的指示,通知方为申请人T公司;注明运费已付,并且在提单上显示信用证号;提交一份正本保单,空白背书,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单必须明确显示赔付币种与汇票的币种相一致,并且必须显示在韩国的理赔代理人,同时显示承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信用证条款中没有其他关于提单或保单的规定。

2017年5月16日,受益人M公司提交单据至交单行Z银行,其中提交了两份正本提单,提单上印就签发了三份正本单据;同时提交了一份正本保单,保单上印就签发了两份正本单据。同日,Z银行审核全套单据,询问M公司第三份提单及第二份保单的去处,并与M公司确认是否要提交第三份提单及第二份保单。M公司确认不予提交。5月17日,Z银行将单据寄往A银行。5月24日,Z银行收到A银行MT734拒付电文,不符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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