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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通知业务功能类型及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作者:宋莉
编辑:白琳
操作
虽然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具备业务功能优势,但仍不能轻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是指银行将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者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再经过另外一家银行通知的业务。
信用证转通知,无论银行是按照信用证中57D栏位的指示,还是自行选择另一银行,将信用证通过第二通知行通知,其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UCP600中定义的通知(UCP600第九条C款中规定,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但无论是通知行亦或第二通知行,都应该尽到UCP600规定的责任,即确信收到的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的表面真实性,且准确地反映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功能类型
替代代理开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