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透视跨境并购税务筹划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作者:王强 编辑:章蔓菁
为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需确保交易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满足相关持股比例要求,并充分考虑预提所得税率的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以跨境资本配置为目的的跨境并购重组日渐增多。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跨境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关流转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其所适用的交易类型和具体适用条件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因而需要企业在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妥善应对相关合规风险。

适用的交易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涉及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股权并购的交易类型(见表1)中,除第三种类型外,对其余五种交易类型我国税务当局均具有管辖权。(此处不考虑各方均为非居民企业,被收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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