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低风险内保外贷业务的尽职审核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作者:陈国松 编辑:靖立坤
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的资金。

案例简述

X公司是一家从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发生过业务往来的新企业,现想通过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进行内保外贷业务。经了解,X公司内保外贷需求如下:X公司是境内某知名央企下属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力雄厚,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及销售。2016年9月,X公司和泰国曼谷运输管理局下属Y公司签订了一笔金额高达1亿美元的新能源公交车采购合同,要求12月30日前交货。货物由Y公司采购后,直接销售给泰国曼谷运输管理局。同年9月,X公司顺利实现了货物出口海关通关手续。

X公司要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开立一笔涉外保函给泰国C银行,担保C银行向泰国海关开立关税保函。关于为什么没有找当地银行开立关税保函,客户解释称,是由于Y公司刚成立不久,并已在C银行开立了履约保函,按照现在的信用资质,如果再开关税保函,需要境内银行出具担保。本笔业务由境内X公司负责人个人资金全额质押担保,X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提供了保函业务项下的全套资料,包括境内、境外公司成立文件,与Y公司的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及翻译件,X公司境内货物出口报关单,C银行的保函文本及关税保函协议等资料。经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向C银行核实,保函文本和关税保函协议确认是真实的。一切就绪,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来说,似乎这是一笔既能带来存款和结算量,又能带来跨境中间业务收入的好业务。此外,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也从新闻媒介了解到:泰国曼谷交通拥堵,现行公共交通工具都是八九十年代的老旧公交车,且2000年以后泰国政府再未采购投放任何新的公交车;其时正值新旧政府交替,新政府上台后迫切需要改善曼谷糟糕的交通现状,以增强自身的影响力,获得民众支持。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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