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如何妥善处理甲板货提单

来源: 《金融&贸易》2017年第1期 作者:石燕峰
对银行来说,了解买卖双方是否对甲板货达成一致的协议很有必要,同时还应从货物性质来判别甲板装载是否合理,从贸易术语判断收货方对甲板货是否知晓。

在通过海运进行的国际贸易中,有一些货物由于体积大、有毒性或者有污染性,常见的比如木材、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这就产生了甲板货提单(又称舱面货提单)。最近,碰到一起甲板货提单案例,笔者认为可以从银行角度试着做一些分析探讨,希望能给同业一些参考。

案件回放

2016年4月,议付行(中国B银行)收到客户(中国J公司)提交的一套出口单据。经审核后,B银行向中国J公司出具了审单意见书,J公司对其他不符单据都进行了更正,但对其中有一条不太理解,并咨询其可能导致的风险,此意见是“提单左下角显示‘CARRIED ON DECK WITHOUT LIA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HOWSOEVER CAUSED’(货装甲板,不论因何引起的损毁均不负责)”。B银行向其解释了甲板货的风险,提示客户开证行完全有理由借此拒付,但由于货装甲板运出已是既成的事实,如果信用证条款不改,此不符点是必然存在的。此时,J公司感到既无奈又焦急,通过进一步了解,B银行得知J公司是第一次与申请人(埃塞俄比亚T公司)进行贸易交往。签订合同时,T公司坚持要求采用FOB结算,由T公司自行安排船公司,由于J公司自身在航运方面的弱势,遂同意了此交货条件,事先并不知情货物将被装于甲板。认识到J公司的被动处境后,B银行立即与其商议对策,尽力挽回局势。B银行建议客户先不寄单,而是由其向开证行发报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银行接受后再寄单。J公司接受此建议,B银行当天发出MT750电报。9天后,埃塞俄比亚A银行回复电报表示接受此不符点,B银行这时才帮客户把单据寄出。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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