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完善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作者:赵彦军 编辑:靖立坤

2014年3月,工商管理部门推出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以及注册资本门槛和出具验资报告的规定。随后,外汇局也相应简化了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了FDI项下外方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防范外汇资金跨境流动风险。

存在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对价款管理存在问题。一是转股对价的定价管理缺失。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在收购中方股权时对价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对此,目前工商、商务、外汇等部门均无相应的管理规定。另外,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具有关联关系,境内股东可通过转股定价变相实现财产转移,虚增境内企业外方权益,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二是转股对价支付及出资登记管理缺失。由于取消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的出资确认登记,银行为企业办理完转股外汇登记变更后,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转股对价支付情况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企业外方尚未支付对价款就已经享有了企业利润、转股、清算等收益汇出权益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认缴出资管理存在问题。一是监管政策存在矛盾。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国投资者可以约定用以后年度利润所得认缴境内企业出资;而外汇管理政策仅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已经实际取得境内合法所得的情况下,开展境内再投资。银行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仅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确认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的真实性,而对用以后年度利润认缴出资的做法不予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给企业带来困惑。二是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存在监管漏洞。按现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外的其他形式出资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出资),无论其出资义务是否实缴到位,在外汇登记环节系统均自动全额登记为外方出资到位。这种管理模式,虽简化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但也为企业虚假出资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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