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作者:孟海鹏 罗立学 编辑:靖立坤

贸易信贷是涉外企业重要的商业信用形式,对促进涉外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外汇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贸易信贷管理由设定基础比例、额度控制,转变为企业义务性报告、设定总量监测指标筛选异常企业的管理方式。但在监测中发现,企业漏报、错报或“过渡报告”贸易信贷情况仍比较普遍,存在异常资金借贸易信贷渠道实现跨境流动的问题,对跨境收支产生了一定影响,也容易引发经济金融风险。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报告率低、数据质量差。一是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重视不足。由于企业是否进行报告不会影响其正常的贸易收支业务,因此,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不重视,许多中小贸易公司甚至没有专职负责贸易信贷工作的人员,导致企业贸易信贷漏报频繁,降低了监管效率。二是企业人员对贸易信贷报告政策掌握不到位。企业相关人员对政策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准确把握报告的内容。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专门外汇业务人员,一般外汇相关工作由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负责,对外汇管理政策了解较少,对相对复杂的贸易信贷报告,掌握更不到位,“义务性”贸易信贷报告漏报行为较多,导致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贸易信贷月度发生额数据偏小,影响了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整体形势的判断分析,而且还可能导致部分正常企业总量核查指标异常而被纳入重点监测库,增加了外汇局非现场监测的工作量。

贸易信贷报告政策存在监管“盲点”。目前法规对企业贸易信贷余额及贸易信贷整体规模无限制性规定,超长期限、超大规模贸易信贷业务异化带来的隐形对外负债及债权,不仅容易造成跨境资金流动大幅波动,还会影响外债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特别是企业可随意调整贸易信贷报告,将其总量核查指标调整到阈值指标范围内来规避系统监测。如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如发现自身总量差额较大,可将一笔货款申报改为预收货款,并相应调整预计出口日期,将部分资金流数据调出本核查期,使总量差额符合阈值指标范围,规避总量核查和重点监测。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贸易信贷,由于控制者相同,利益趋同性强,很容易借助签订形式合同、协议,通过贸易信贷业务实现资金划转。这样,既不需按外债计入额度、进行登记和接受后续管理,又享受了贸易信贷不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政策,成功规避了现行外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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