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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eUCP2.0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作者:郑岩 编辑:韩英彤
eUCP2.0中明确规定,适用该规则的信用证同时也适用UCP规则,但适用UCP规则的信用证则不能认为天然适用eUCP规则。

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贸易金融对便捷性、时效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国际贸易及单证业务领域的电子化进程也在换挡提速。国内外一些银行已通过Bolero、essDOCS、Tradecard、CCEWeb等系统实现了电子交单的破冰,并在继续深入探索。电子交单相比传统纸质交单优势明显,可以大幅缩短贸易结算的流程和时间。电子单据可实现格式与标准的统一,便于单据的制作与审核处理。电子单据,尤其是电子提单的签发和传递,可以大大降低纸质单据因便于伪造而带来的欺诈风险,还可消除纸质单据寄送过程中遗失的风险。

国际商会为适应及推动国际贸易电子化进程,在UCP500的基础上于2002年推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以下称eUCP)1.0版本,用于电子交单。在UCP500修订升级为UCP600之后,相应的eUCP也升级为1.1版本。为适应实务需要,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17年6月成立专项工作组启动了eUCP的修订工作。经三易其稿, eUCP VERSION2.0(《关于电子交单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版本)最终在各国家委员会中以47票同意,2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启用。

eUCP2.0条款解读

eUCP2.0相较于eUCP1.1的内容调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增加UCP中有明确规定而eUCP中未予特别规定的条款,第二类是增加UCP以外未在eUCP1.1中进行规定的条款,第三类是修订了eUCP1.1中存在歧义或不明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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