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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境内外融资监管应趋同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作者:荣蓉 编辑:吴梦晗

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开发类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通过股权、债务等多种融资方式,从境内和境外筹集巨额资金用于获取地块、支付建筑费用等各项开支。资金管理是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跨境融资,同样要按照上述中央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予以管理,防止出现顺周期的跨境资金流动,避免形成境内管住而境外放任的漏洞效应,以增强房地产宏观调控效果。如果一味允许境内房地产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在境外任意举债,特别是发行债券,再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股本金或外债等模式回流资金到境内,将削弱国内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导致“按下葫芦起了瓢”的顾此失彼问题。鉴此,有必要从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结合境外融资的特点,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推进境外融资与境内融资的监管倾向和原则趋同。

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风险正逐渐受到市场关注。近年来,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等市场融资趋紧的背景下,跨境投融资活动趋于活跃。特别是境外子公司发行债券的规模越来越大,部分时期的发债同比增长较大,且发行债券的利率居高不下。这势必导致房地产企业在未来一段时期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尽管从现行外债统计角度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发债不是我国居民负债,不纳入外债,但许多境外子公司仅仅是一个债务融资平台,本身不具备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实力,债务最终需要境内负担:或以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平台公司的增资或放款解决,或以平台公司控制的境内企业以利润或撤资等方式承担债务责任。如果境内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必然波及境外平台的现金流,造成境外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还需要看到的是,认购境外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主体,往往也具有一定的中资背景。如果境外平台公司债务出现问题,就可能通过传染效应进一步放大跨境资金的流动风险。此外,境外公司的债券违约,容易产生负外部效应,可能导致中资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进一步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也影响其他企业“走出去”。

房地产境外子公司境外发债风险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发改委、财政部在2018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仅限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境内外房地产项目和补充运营资金。该政策推出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变换手法来规避政策。如先向银行贷款用于房地产等项目,再通过境外发债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用于归还存量债务,用“以债还贷”来掩饰资金的真实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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