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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C惯例初探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作者:赵珣 编辑:韩英彤
eURC的生效,将托收业务正式带入了电子时代,填补了托收业务项下对电子交单规定的空白。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和金融的蓬勃发展,电子交单在单证业务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电子交单在为贸易相关方带来高效、快捷等利好的同时,也提出了把控电子交单业务风险的要求。托收作为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目前适用的惯例只有《跟单托收统一惯例》(URC522)。尽管URC522在自推出后的20多年中,在纸质交单环境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显然无法满足电子贸易的需求。鉴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历经19个月的酝酿和商议后,推出了《跟单托收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0)》(下文简称“eURC”),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eURC的适用范围

eURC惯例共有13个条款,包含惯例的适用范围、与URC522的关系、电子交单的相关定义、交单、电子记录的交付、电子记录数据受损、提交电子记录额外免责等方面的内容。

eURC在预先考虑事项中明确说明了惯例的适用范围。委托人或其代理向托收行,代收行或交单行向付款人单独提交电子记录或与纸质单据相结合的交单方式,并不适用于eURC。这就是说,eURC只适用于托收行向代收行或交单行交单的行为,即将eURC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银行之间。这与URC522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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