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文章 一带一路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概览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本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印度尼西亚银行是印度尼西亚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主要法规:《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流量法》(1999年)以及《印尼卢比与外汇交易限制法》(2005

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印度尼西亚银行是印度尼西亚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流量法》(1999年)以及《印尼卢比与外汇交易限制法》(2005年)。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印尼卢比,印尼卢比不可在境外使用或划转,除部分特定项目外印度尼西亚境内不允许外汇结算;印度尼西亚实行浮动汇率制,货币政策框架为通货膨胀目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决定,但当达到特定通胀目标时,为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印度尼西亚银行可通过提供流动性进行干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不得向联合国实施贸易禁运的国家出口;出口商须获得贸易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矿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出口须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方面,对进口融资需求不设上下限;进口付汇可根据进口商与出口商协议自由选择结算方式,但进口付汇需与进口交易单据相符;限制涉及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资金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负面投资清单中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设限,如外商不可投资港口、机场等国内基础设施项目。在农业、通讯业、仓储物流业、金融业、采矿业、教育业、健康业,外商最大持股比例从30%到95%不等。外商投资公司可全额持股不在负面投资清单内的行业,但须在商业经营开始后15年内将部分股份通过定向增发,或间接通过国内资本市场出售给印度尼西亚公民或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可自由汇出利润或转让资本,但不得将从税收减免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汇出印度尼西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购买本国企业发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国外企业可以通过托管银行在境内发行“印尼信托凭证”。养老基金不得投资境外股票或债券;集合投资计划共同基金在国外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15%。受保护的共同基金和担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30%。受印度尼西亚金融监管局监管的发行人,须履行披露义务。境内非居民不得在一级市场购买专门为零售投资者和个人发行的国债;境内非居民个人购买的集体投资证券,不能超过基金份额的1%。借入外债的非银行机构必须通过境内银行对冲25%的离岸净负债,且必须满足一定的信用评级标准。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银行只能使用外汇或利率衍生工具进行衍生交易。进行外汇交易时,银行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交易风险,外汇交易需通过在线日报系统上报印度尼西亚银行。衍生品交易可采用全额结算,仅在提前终止、出于解除等目的时才可净额结算。非居民购买或出售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衍生产品,须提供原始单据;只有未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方可在境外购买或出售衍生产品。

信贷业务:除离岸银团贷款、信用卡和境内使用的个人贷款外,境内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只有在满足境外银行提供了反担保以及提供100%现金存款保证金条件时,银行才可向非居民企业提供担保和保证。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出境者可携带等值1亿印尼卢比(含)的本币现钞出境,超出限额须由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且须向海关申报;入境者可携带等值1亿印尼卢比(含)的本币现钞入境,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报。出入境者可携带等值1亿印尼卢比(含)的外币现钞和硬币出入境,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限制较少,除境内房产不允许非居民个人购买或出售外,其他资本交易均可进行。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一年以上的银行境外借款须得到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银行短期外债日余额不得超过资本的30%。经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后,银行可在本地外汇交易市场贷款,但须遵守外汇头寸敞口管理相关规定。获得印度尼西亚银行外汇交易许可的银行,可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债券,但不得购买“可疑”或“损失”类不良贷款企业发行的外币证券。外汇存款账户须缴纳1%的存款准备金。银行境外投资只限于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机构,且不得超出一定额度,如租赁、风险投资、证券承销等;非居民银行机构在合资银行中最高持股比例为99%,且须提供原籍国货币当局的信誉建议。银行日净外汇头寸不得超过资本的20%,外汇风险资本金须占总净外汇头寸的8%以上。银行客户向境外以外币转账累计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需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2015年9月,印度尼西亚银行将远期外汇交易门槛金额由100万美元升至500万美元;2015年年底,为应对美联储加息,印度尼西亚银行将即期外汇交易门槛金额由每月10万美元降至2.5万美元,并扩大了允许交易的种类。

保险业和基金业:2017年7月1日起,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对所有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总投资额的40%;对单一债券的投资比例限制,由15%提升至20%;对单一共同基金的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0%;对所有共同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20%。

货币兑换机构:非银行类货币兑换机构有权通过购买和出售外币及购买旅行支票进行汇兑活动,但不得进行资金转移或汇款。

本文摘编自《“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版)》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