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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单据的保管和处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作者:姜雪梅 刘琳媛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谨慎、合理、正确地处理及妥善保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避免因处理不当给各方带来风险和损失。

信用证项下单据,开证行欲承付当日,收到交单行拒绝开证行对其交单付款的电报。而申请人以货物早已到港,为避免再继续产生滞港费,坚决要求开证行在不征得交单行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对单据进行承付放单。对此,开证行该如何处理,才能既同时满足交单行(即受益人)和申请人的意愿,有效维系客户关系,促进贸易顺利发展,又能做到始终遵循国际惯例,不使自己陷入潜在的风险之中?本文结合仁和国际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案,对单据处理和保管进行以下分析和论述。

案例背景

开证行开立提单日后90天远期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受益人通过荷兰某银行交单。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第三个工作日欲承付相符交单时,收到交单行其“从受益人处知悉申请人已信用证外付款,要求撤销付款请求”的指示,但指示中并没有明确告知后续如何处理单据。

而申请人却坚持该笔交易并没有在信用证之外付款,因船早已到港并已产生滞港费,为避免产生更多滞港费,坚持开证行在当日不征得交单行同意的情况下,立即承付单据,并凭申请人偿付承诺放单给申请人立即办理提货。那么,在交单行要求取消索款请求但未对单据后续处理做出指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否不征得交单行同意就对交单进行承付并放单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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