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托收风险启示录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作者: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课题组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因各当事方对托收结算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和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托收业务各当事方应积极做好风险防控,谨慎处理相关业务。

案例一:托收行险遭起诉

案例回放

出口商A公司通过B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单据金额8.3万多美元,适用URC522。B银行按照A公司托收委托书上提供的代收行名称及地址(含联系电话)制作了托收寄单面函,并通过快递将托收单据寄往意大利的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直未收汇。两个月后,A公司从船公司处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于是立即联系进口商,才发现对方已失联,而货款仍未收回。A公司马上通过B银行向代收行发电,要求退单,并向代收行提供了该笔单据的签收地址、签收日期及签收人姓名。然而,代收行答复称并未收到此单据,无法退单,并告知此单据签收地址并非其办公地址,且付款人及签收人均不认识。B银行感觉蹊跷,要求快递公司将单据追回。快递公司答复,因单据早已被人签收,无法追回。至此,原本寄往代收行的托收单据已不知所踪,进而导致单据下的货物被人提走,A公司钱货两空。

A公司认为,B银行自行委托快递公司派送单据,因快递公司处理不当,才导致单据被人冒领,要求B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向B银行发来律师函。律师函指出,根据托收委托书,A公司与B银行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B银行接受A公司委托后,自行转委托快递公司向代收行送达单据,最终给A公司造成8.3万多美元的直接损失,B银行应当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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