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URC522常用条款辨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作者:张影 汪笑笑 编辑:韩英彤
虽然业界多认为银行在托收代收业务中的作用甚微,但是银行并不能因为风险敞口较低而忽视对关键条款的把握。实务中,唯有秉持规则、厘清权责,才能真正做到稳健经营、专业合规。

编者按

出口托收结算方式依赖于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出口商(委托人)收款依赖于境外进口商(受票人)的承诺付款。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主要风险在于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此类托收业务中,进出口商银行一般承担转寄单据、转递通知及转汇等辅助性工作,但在某些时刻,也能发挥关键性作用,实现对相关业务风险的有效防范。本期将围绕托收专题,依据URC522常用条款,结合典型的托收风险案例,就防范境外代收行风险进行分析探讨。

 

国际结算领域里,在信用证和汇付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业务板块——托收。托收的商业信用决定了银行在其中仅根据托收指示和URC522《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即可,且无需根据指示“审单”。但看似简单的托收业务有时也会让人迷惑,值得结合URC522条款加以探入分析。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对其中涉及费用和退单的条款进行解析。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