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走近沪伦通下的GDR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2期 作者:孙昊天 李楠 陈润坚 编辑:章蔓菁
中国企业如要在沪伦通下于伦交所发行GDR,需要遵循境内、境外双向法规要求。

在沪伦通政策落地之际,华泰证券正式打响沪伦通第一枪,冲刺A股上市公司首单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GDR”)。2018年10月22日,华泰证券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上市的议案,拟以新增发的不超过约8.25亿股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5亿美元。在此之前,尚无企业以A股作为基础证券在伦交所发行GDR,仅有中国石化和江西铜业以H股为基础证券、东南发电以B股为基础证券在伦交所以GDR形式上市。

作为全球主流的资本市场之一,伦交所聚集了全球知名的专业投资者。企业通过发行GDR,一方面可以进入海外资本市场,募集全球资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扩大自身的全球知名度。因此,了解沪伦通下GDR的相关政策规定、发行要求和发行流程,对于有意进军海外资本市场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解构GDR

在沪伦通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与伦交所建立了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发行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下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细分来看,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其中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也即GDR。为稳妥起步,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新增股份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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