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从ICC OPINION TA881看混合付款信用证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3期 作者:李钦
混合付款信用证,存在兑用方式或付款期限上的混合。交单形式也有一次提交或多次提交之分,相比单一兑用方式信用证或单一付款期限信用证更加复杂,需要特别注意。

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UCP600第6条A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UCP600第6条B款进一步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付款(by 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by deferred payment)、承兑(by acceptance)或是议付(by negotiation)的方式兑用”。上述条款约束开证行和指定银行的兑用方式,保障了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规范操作。随着贸易实务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在持续推陈出新。在实务中,除了单独使用这四种基础兑用方式外,组合使用方式也不时可以看到。另外,一笔信用证即使兑用方式相同,不同期限的组合运用,也越来越多。因此,第五种兑用方式——“混合付款”(by mixed payment)应运而生。该兑用方式丰富了信用证的业务品种,为国际贸易商提供了更多的个性化选择。混合付款信用证,在大宗商品信用证、工程项目信用证中已经得到广泛使用。

在2018年ICC春季(迈阿密)会议上,ICC OPINION TA881案例,涉及到混合付款信用证的诸多问题,引起与会者的讨论和争议。虽然目前已经确定了正式意见,但业内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借学习TA881案例的机会,很有必要对混合付款信用证进行再理解、再认识。本文将从TA881案例着手,分析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定义、混合付款信用证的特点、在实务运用中的注意点以及TA881案例带来的启示等,为正确使用混合付款信用证提供借鉴。

ICC OPINION TA881案例

TA881案例的背景是,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涉及混合付款条款,具体信用证规定是:信用证46A栏位单据要求提交五份单据即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据以及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信用证47A栏位附加条款规定了混合付款的详细条款:80%信用证金额依据提交46A栏位四份单据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据进行支付;20%信用证金额依据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进行支付,或者接受证明未提交的话,在提单日后45天进行支付(二者以早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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