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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关联融资“合规攻略”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3期 作者:王强
针对跨境关联融资的资本弱化,一种应对方式是根据BEPS行动计划采用固定比率规则,一种则是沿用安全港规则和独立交易原则。

跨国企业为实现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通常会发展形成一套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机制,优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现合理的资金配置结构,满足集团内全球企业实体的投融资需要。较为成熟的全球资金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结算中心模式、内部银行模式、财务公司模式、现金池模式等,其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和营运资金管理。其中,投融资管理尤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的特征,并常伴生着资本弱化问题。

跨境关联融资的资本弱化

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其分配给股权投资方的股息、红利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其支付给债权投资方的利息费用却具有减少其所得税的效果。对于投资方而言,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与利息收入的来源国所得税政策乃至国际税收协定亦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在满足被投资企业融资需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对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比例,能够在整体上获取最优的避税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由于其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因此在利用利息的抵税效应获取最大税收利益价值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的后果。这类能够产生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关联融资行为被世界各国的反避税机制称之为资本弱化,即企业为了减少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融资行为获取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以减少应纳税款。常见的资本弱化避税安排主要包括利用避税港、集团公司亏损、特殊行业的优惠税率、特殊行业的减免税政策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等。此外,企业还会利用复杂的股权结构、多层间接控制关系或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等方式来掩盖关联关系,通过变通贷款方式强化利息支出的隐蔽性,使得资本弱化成为一种具有极强复杂性和隐蔽性的避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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