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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理行业法规政策追昔探今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3期 作者:邓莎莎 张晓兰
回顾我国与保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看我国保理业务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特点,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经过25年的发展,中国保理行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统计数据,2017年,中国保理业务量再次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重返全球最大保理国地位。在中国保理业务快速发展的这二十五年中,保理业务在经历了虚假贸易背景、以金融创新之名过度扩张信用等问题丛生的阶段之后,现今已逐步回归产品本源,迈入第二个历史发展阶段。在民法典编纂、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统一监管之际,在保理业务发展25周年之时,笔者以在保理行业多年经历撰写本文,旨在回顾我国与保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看我国保理业务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特点,期冀为保理行业未来规范发展理清思路。

萌芽起步期(1993年—2001年)

始于1979年的一系列外贸体制改革,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事国际贸易,中国保理业务亦在此环境中萌芽起步。1993年,中国银行率先加入FCI,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业务则比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更晚,直到1999年中国银行率先试办国内保理业务,中国国内保理市场才开始真正建立。但在2002年之前,中国保理市场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培育期,仅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个别银行参与,绝大部分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保理业务知之甚少。

这一时期,国内并没有关于保理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又因中国保理市场发端于国际业务,因此,市场参与开办保理业务时,主要参照相关国际保理规则。1988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发布了《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这是当时影响较大的国际保理惯例。2001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2004年进行了修订),取代了1988年的《国际保理公约》,成为影响最大的国际保理惯例。中国亦签署并遵守该公约。当然,对于保理业界,最具影响力的还是FCI制定的《国际保理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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