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理蓄力再发
在全球贸易从传统信用证结算为主转为赊销为主的大趋势下,保理业务有助于解决企业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风险管理、融资、现金管理等金融需求,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助推我国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保理业务高速增长,年均增速达32%,令世界瞩目。然而,中国保理业务也正面临诸多瓶颈。本文试对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予以分析,并针对如何破解困境,确保保理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提出相关建议。
发展现状
(一)保理业务规模化
1993年,中国银行首先开办保理业务。如今,中国保理已呈规模化发展态势。中国保理业务量从2011年超越英国,跃居全球第一,并连续保持三年。2015年—2016年,保理业务量大幅下降约42%,但仍位居全球第二。2017年,中国保理业务量止跌企稳,达到3.04万亿元人民币,重返全球第一。
(二)保理主体多元化
目前,中国的保理业务呈现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双轨并行发展模式,但银行保理业务占据主导地位。与欧美等国家不同的是,近20年来,中国保理业务一直是以银行为保理主体。商业保理起步较晚,2012年6月,商务部才展开商业保理试点工作,但发展迅猛。据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商业保理业务自2012年开始实现高速增长,2017年业务量已达1万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达10780家,覆盖全国除海南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三)保理产品丰富化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中国的保理产品日益丰富,已从初期的国际出口双保理产品为主的单一模式,发展到几乎涵盖了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发布的《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中主要的保理业务种类,同时还开发出中国特色的保理产品。
(四)保理服务电子化
随着贸易数字化、电子商务及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保理数字化发展也已开始试水。部分银行建立了内部供应链金融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平台向客户提供在线保理服务,并尝试通过平台沉淀的大数据进行授信风险管理及融资服务。
(五)保理风险复杂化
高速发展的中国保理业务为保理商寻找到了盈利增长点,但受全球经济环境、企业信用、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保理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管控难题。
2014年以来,受全球经济及贸易增速下行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部分行业风险凸显、民间借贷及担保链风险持续发酵等叠加因素影响,国内保理业务风险事件频发。部分企业不惜采取伪造贸易背景等手段骗取保理融资,给保理商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风险及损失,保理业务的资产质量管控承压较大。中国主要的银行保理商开始对保理业务“踩刹车”,包括提高保理业务准入门槛、加强授信风险管控等措施。
发展困境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具体体现在:
(一)社会信用体系欠完善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保理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欧美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相对完善,失信违约成本较高。近年来,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诸如信用透明度低、失信成本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保理业务的发展。
我国国内贸易中无物权单据。这使保理商很难通过交易文件表面去核实国内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即使借助于在税控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核查、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核查等风险缓释手段,保理商仍无法避免部分不法企业采取真开票、假交易、或者采取先开票融资后再注销发票、或者买卖双方串通欺诈等方式骗取保理融资。
在此情况下,保理商在保理业务风险管控上无法全部依赖应收账款,仍需侧重客户资信状况的考查,使保理授信无异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银行保理客户仍以大中型优质客户为主。商业保理公司尽管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但在较大程度上受制于自身资金规模及融资渠道。
(二)保理相关法律欠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保理业务的法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在《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尽管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以及保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已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规范用于规范保理业务的发展,但不足以解决保理纠纷中的一些核心法律问题,如保理业务范畴、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明确效力界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平台和形式的法律效力等。
2014年以来,保理欺诈、信用风险等保理纠纷司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巨大,尤其在保理业务集中的江、浙、沪、粤、深圳等地。由于没有统一的保理纠纷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裁决时也呈现差异性,更有地方法院因为不理解保理业务实质,做出了违背保理基础常识的错误裁决。
(三)保理业务相关信息建设欠完善
在客户尽职调查及贸易背景核查方面,保理商面临诸多挑战。目前,中国保理商饱受全国性保理业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缺失的困扰,保理商的物流、信息流(包括增值税发票等)核查途径有限。尤其是,在不法企业保理融资后又注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税务系统对已融资的发票注销无限制性措施,而保理商又无法事先获取税务系统平台的相关提示,造成此种骗取保理融资的风险事件频发。
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方面,目前,银保监会未对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做强制性要求,而商务部则要求商业保理在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实务中,为防范重复融资风险,不少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中登网)对应收账款进行查询及转让登记。鉴于两类保理主体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系统不同,强制性登记要求不同,存在重复融资等风险隐患。此外,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有些地方法院在裁决中认定,即便债权转让在央行登记系统中登记了也不能免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保理业务结构发展不均衡
首先,目前我国保理业务以单保理业务为主。由于国外进口保理商佣金高、流程复杂、覆盖率低、额度核定不理想等因素,出口双保理业务占比较低。由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保理商也未能建立适应保理机制的买方风险控制体系,买方国内保理业务占比也较低。
其次,我国保理业务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FCI成员则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内多数企业的供应链管理理念仍落后于发达国家企业,核心企业买方很少愿意对其上游供应商提供信用支持,诸如无追索权的“反向保理”等产品未能像北美等地区那样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采取信用保险或国内双保理等方式办理无追索权保理的成本较高。我国有追索权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约占国际保理业务的78%,有追索权国内卖方保理占国内保理比重约为62%,商业保理公司则几乎都从事有追索权的融资类国内保理业务(占比99.9%以上)。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可相对降低保理商风险,却无法充分体现保理业务的独特比较优势。
最后,国内保理业务占比偏高。全球国内保理业务约为国际保理业务量的4倍,我国则为5倍。2017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2.55万亿元,国际保理业务为0.49万亿元。根据《世界保理年鉴(2017)》,虽然多数国家的保理市场由国内保理业务推动,但全球三分之一国家的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保理公司收入快速增长的来源,其增速超过国内保理业务,且国际保理业务的增长均来源于出口保理业务量的增加。我国的保理结构直接影响了保理商的收入增长。
(五)商业保理业务监管尚需规范
我国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颇具潜力。近年来,商业保理业务在行业自律机制及监管机构的行业规范、人才培养等方面均有建树,然而,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资金规模、各地监管政策不一、财税外汇政策不配套、产品创新过度、融资渠道受限、风险控制难度大、竞争无序及人才匮乏等。因此,完善的制度规范将有助于商业保理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多,但空壳现象也多,实际开办保理业务的企业占比不到20%。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8261个注册商业保理公司中,实际开业的约1600家。商业保理公司准入门槛过低、监管有限以及过快增长都积聚了经营风险,近年来,商业保理司法纠纷案例频发即为例证。这些均不利于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以往银行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业务由银监会和商务部分别主管,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业务定义、业务分类、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及征信报送等方面。2018年4月20日起,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由商务部划给银保监会,这有益于保持保理规范的一致性,防范保理行业系统性风险。但是,目前银保监会关于商业保理业务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商业保理业务在执行层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亟需尽快出台监管政策,避免混乱。
此外,“营改增”后,相关税务政策也未对商业保理行业做出明确的税目划分,导致商业保理行业面临被重复征税的问题,行业税赋水平提高。
破解之道
虽然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面临众多挑战,却依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中国保理业务要想走得更稳、更远,从根本上解决保理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唯有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工作,相关政府部门也需统筹协调,搭建有利于保理业务稳健发展的平台及机制,同时保理商还需要加强自身建设。
(一)搭建有益于保理业务安全发展的金融环境。首先,应持续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中恶意注销发票、虚构贸易背景等不法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其次,搭建整合的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核查公共平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平台,约束买卖双方诚信交易,防范保理等贸易融资诈骗行为;此外,加强标准化建设,在保理业务定义、会计准则、经济资本占用等方面建立适于保理业务发展的标准化制度,为保理业务立法、业务规范化发展等创建条件;最后,积极探索在监管合规、尽职调查等方面加强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争取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推动跨境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打造益于保理稳健发展的法律环境。近年来,针对保理业务的纠纷案例日益增多,面对保理纠纷中纷繁复杂的问题,业内对保理业务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从最高法院到部分地方法院相继公布了相关指导建议。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也深入展开了关于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的系列调研工作,探讨在民法典分编中增加“保理合同”的可行性。这些均有益于促进保理业务纠纷审理过程中相关案件司法尺度的统一。
鉴于银行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保理业务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应侧重解决矛盾集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兼顾保理主体及保理产品的差异性,避免有失偏颇,带来新的问题。
(三)创造益于保理业务飞跃发展的技术环境应用科技解决方案不但操作便捷、改善用户体验,还可以减少操作时间及成本、降低操作风险及差错率、提高尽职调查的准确率等。保理商应加强信息科技的投入,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实时深入了解产业链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运作,更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产品的创新能力,防范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
(四)全面提高保理业务管理的专业能力。保理商应着重在制度建设、产品创新管理及专业队伍建设方面提高专业管理能力。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加强制度重检,完善保理业务的全流程风险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行业准入、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应收账款有效性查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及应收账款回款监控等,提升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产品创新方面,应在坚守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展开保理产品创新,及时了解并借鉴全球保理业务的创新动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提升保理业务数字化渠道的服务水平。
在专业队伍建设方面,应加强包括保理营销、操作、贷后管理等的保理业务综合性人才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保理业务的专业运营水平。
作者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执委会委员,国际商会市场情报专家工作组成员,国际商会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编委会成员,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翻译专家组组长、福费廷保理专家组专家,ICC DOCDEX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