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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回归路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2期 作者:刘成伟 编辑:王亚亚
CDR发行、独立IPO、借壳上市、私有化或拆除红筹架构,已成为境外红筹企业对接境内资本市场的“四大路径”。不同的企业要甄别不同路径之下的监管要点,并据此为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匹配到最适宜的一条路。

随着小米首支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产品的发行,再加上六支CDR公募基金的保驾护航,在目前略微惨淡的市场中,独角兽回归及CDR很有可能会给市场注入一剂兴奋剂。但冷静下来看,由于其高门槛,CDR可能和绝大部分企业无缘。

对于存在红筹架构的企业(融资主体在开曼等海外注册,而业务和资产则主要在中国境内)来讲,除了中国香港、美国等境外市场以外,若想对接境内资本市场,更可行的路径可能仍然是在达到境内独立IPO或借壳重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分拆上市或先行私有化或拆除红筹架构,然后再回归A股。下文重点探讨各种回归路径的门槛条件和主要监管要求。

CDR模式

在中国资本市场框架下,CDR是一种崭新的证券产品,正处于试点阶段。从CDR政策核心优势看,一方面,针对CDR发行人,明确豁免了在首发办法对发行人必须盈利(主板3年3000万元,创业板2年1000万),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财务门槛要求。对于TMT(Telecommunication Media Technology,电信、媒体和科技)行业的大部分创新企业来讲,由于其大多只具有未来发展空间或客户资源优势,其成长更依赖于一轮轮的融资,加之其尚处在烧钱抢市场阶段,通常都是盈利薄弱甚至是大幅亏损,因而,CDR对发行人盈利门槛的豁免,无疑属于实质利好。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红筹架构的企业来讲,由于其注册地在开曼,可以按照当地的法律发行不同类别或具有不同表决权权重的股份,也即所谓的“同股不同权”。相比较而言,对于注册于国内的股份公司发行A股上市,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需要遵守严格的一股一票、“同股同权”原则。而对于CDR发行人来讲,CDR试点的监管规则则允许其公司治理按注册地的法律执行,前提是要确保境内CDR持有人的公平权益不能有跨境歧视。这对于通常会经历若干轮对外融资而导致股权被稀释的创始人团队来说,CDR项下所允许的“同股不同权”规则,无疑也具有比较大的制度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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