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中企D股上市指引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2期 作者:李怡芳 李丹 编辑:李茜
中国企业在中欧所发行上市D股,将可获得中德两国监管机构的支持以及市场推广服务,有利于开展后续融资以及开拓欧洲市场,并加速企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4月28日,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尔”)发布公告称,已于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在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正式启动D股上市计划。若青岛海尔于年内成功上市,将有可能成为首家在D股上市的中国企业。所谓“D股”,即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urop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G,以下简称“中欧所”)上市的股票。鉴于D股上市可为中企国际化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中国企业赴D股上市。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对中欧所的基本情况及运行现状、D股的主要规则制度及D股市场对中企国际化发展的影响,进行系统介绍,为中企D股上市提供参考。

中欧所D股市场简介

中欧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以下简称“德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40%、40%和20%的比例,联合成立的合资公司,是首家由境内交易所赴境外设立的合资交易平台,也是首届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主要定位是在欧洲打造离岸人民币资产的交易和定价中心,成为境内资本市场在境外的重要延伸和补充。中欧所于2015年11月18日正式开业,首批现货产品包括两只以人民币计价的ETF(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中国银行发行的首只人民币债券等。此外,已在德交所挂牌的12只与中国市场相关的ETF及180多只人民币债券,也一并转入了中欧所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4月底,共有65只ETF、ETN(交易所交易券)及债券类产品在中欧所挂牌交易。推进D股市场建设是中欧所下一步的发展重点。目前,中欧所完全沿用德交所旗下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FWB)的上市与持续监管制度及其交易和后端结算设施。因此,境内企业在中欧所发行D股,需遵守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发行上市与持续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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