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探究提单港口问题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1期 作者:赵凤雷
提单中的港口通常不得比信用证中的港口更宽泛,但对于港口为“某一港口内的任一区域”的要求,可从宽掌握。

在信用证结算中,提单的港口问题常引发争议。提单中的港口是否必须显示港口或海港字样?提单中的港口可否比信用证规定的港口更宽泛或提单中的港口可否比信用证规定的港口更具体?提单中的港口是否必须为海港?本文将从UCP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减少实务中的困扰并为反驳提供依据。

问题一:提单中的港口是否必须显示港口(PORT)或海港(SEAPORT)字样?

提单中的“装运港”和“卸货港”经常不显示港口或海港字样。偶尔有银行会以此拒付。其实是否显示港口或海港字样,通常都不会改变其为港口的事实。就提单装运港和卸货港而言,UCP600注重的不是港口后面的港口或海港字样,而是提单对该地点为装运港或卸货港的表面陈述。例如:如果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深圳港”,但提单的“收货地”显示“深圳港”,“装运港”显示中国香港。此时,尽管“深圳”后注明了“港口”字样,但根据ISBP745第E6E款,提单仍须就深圳做完整的已装船批注。此外,在满足单据功能的情况下,根据UCP600第14D款,提单中的港口无需与信用证中的港口镜像一致。港口可不显示港口(PORT)或海港(SEAPORT)字样亦被商会意见R757(TA708rev)和TA863Final证实。

对于信用证要求卸货港为“爱沙尼亚卡林港”,但提单将“卸货港”显示为“卡林”的案子,商会意见R757(TA708rev)认为“单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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