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出口信保融资风险防范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1期 作者:廉小社
在尚无法律制度和合同条款对信用保险所适用的最大诚信原则做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融资银行如果仅仅基于保险公司已办理的信用保险而放松对贸易背景和合同目标能否实现的审查和关注,极易产生风险。

商业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对外投资时,往往非常重视信用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而实践中信保融资却成为不良资产的高发区。银保双方及法律界对信保融资的诸多问题都存在明显分歧。本文拟从一起实际发生的信保融资案例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商业银行完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案例回放

2014年6月,商业银行A支行根据之前其上级行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合作协议》,给C贸易公司办理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C贸易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B保险公司的D分公司签订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申报出口,缴纳保险费。B保险公司D分公司向A支行出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承保情况通知书》,列明信用限额、保险赔偿比例、申报金额等信息。C贸易公司持贸易融资申请资料,包括出口单据、出口信用保险有关单据等到A支行申请办理融资。A支行向C贸易公司提供融资900万美元。A支行、C贸易公司和B保险公司的D分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将保险合同项下赔偿受益权转让给A支行。

融资到期后,A支行未收到来自对应进口方的货款,C贸易公司无力归还融资款项。A支行向B保险公司D分公司申请理赔,被以货物出口贸易不真实为由拒赔。A支行起诉B保险公司的D分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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