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模式比较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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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差模式更适合外币融资,而宏观审慎模式对人民币融资更有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自2017年5月开始正式执行,标志着我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对跨境融资的监管视角从微观个体转向宏观整体,通过全局性的管理手段,将本外币的跨境融资进行了统一管理。
根据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过渡期内,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之间进行选择适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主要是指《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等文件中对于外债的相关管理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注差模式”。相比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跨境融资时可以选择更为有利的模式来开展业务,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相关模式进行选择。
由于9号文执行时间较短,相关规定又较为复杂,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模式选择时往往不知所措。本文从主体适用范围、融资规模上限、额度计算方式、资金用途管理这四个主要方面入手,对投注差和宏观审慎两种跨境融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为外商投资企业选择融资模式提供一定的参考。
主体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