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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与原产地证书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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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如何正确填写原产地证书,进口商如何准确填写有关原产地证书的开证申请书条款,是确保信用证交易顺畅、避免因不符点而遭开证行拒付的关键。
在信用证交易中,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商最常提交的单据之一,但亦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不符点的单据之一。
这种证明商品生产来源地的书面文件,其作用主要是便于进口国海关确定进口商品的来源,以便采取相应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目前,国内出口商提交的GSP FORM A(简称FORM A)就是由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具有关税优惠功能的特殊格式原产地证书。同时,我国还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由此,各类特殊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也就应运而生了,例如,中国与东盟之间采用FORM E、中国与智利之间采用FORM F、中国与新加坡之间采用FORM N。 以上FORM类原产地证书均有特殊的格式,并由官方机构出具,要求出口商严格、规范地进行填写。
由此可见,涉及原产地证书的信用证,出口商如何正确填写原产地证书,进口商如何准确填写有关原产地证书的开证申请书条款,是确保信用证交易顺畅、避免因不符点而遭开证行拒付的关键。
UCP600实施了十年,与UCP600配套使用的单据审核标准——《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更新到更具体、更贴近实务的最新版本ISBP745。其中,ISBP745 PART L 的8个条款对原产地证书都做了详细规定。尽管如此,从提交到银行的单据情况来看,原产地证书不符点占比较高,而由原产地证书引发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2017年落幕的湖美公司与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ICC 意见TA864rev、TA747rev等案例均与原产地证书相关。以下银行实例将对其原因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