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仁和案评述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1期 作者:贾浩
建议交单行交单时在交单面函上额外注明:在任何情形下开证行若退单,需随附快件公司对收到退回的所有单据名称和份数的书面签收记录,否则一旦出现单据缺失的纠纷,开证行将被视为未按交单行的指示退单。

仁和国际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案{一审[〔2013〕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4号];二审[〔2016〕鄂民终184号]}中涉及退单过程中单据缺失原因的举证问题。其既涉及理论上的逻辑判断又涉及实务中的操作风险防控。本文试对之做出具体分析以厘清责任、指导实务、防范风险。

案情回顾

原告仁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是自由议付信用证下的受益人,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开证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受益人通过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交单行”)向开证行交单。

受益人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拒付。当事双方对拒付的有效性未有争议。之后,交单行要求开证行将单据退回。当日,开证行将单据退回了交单行。次日,交单行收到退单后发现退单中涉案编号尾数为105提单的1/2页的正本原件被替代为复印件。交单行将该情况告知受益人。受益人获知后通过交单行要求开证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原始单据全部退回。开证行称单据已全套退回。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