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

欧盟IPU监管政策解析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1期 作者:熊启跃 王书朦
与美国设立的IHC相比,欧盟的IPU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如果IPU政策实施,将对中资银行在欧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Intermediate Parent Undertaking,以下称IPU)的联合意见书,对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IPU的相关政策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分析了IPU政策的内涵、对比了欧盟IPU和美国IHC政策,探讨了IPU政策对中资银行的挑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欧盟IPU监管政策的内涵

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 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议》,其中的《资本要求指令》第21b条款规定,在欧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须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Intermediate Parent Undertaking,以下称IPU)。IPU为独立法人实体,不能以分支机构形式存在。一般情况下,集团与IPU之间应为控股与被控股关系,也可能是持股关系,但持股比例应大于25%。IPU作为控股子公司并表进入集团会计核算,其自身作为独立实体应满足欧盟当地的资本、流动性等金融监管要求。欧盟委员会要求设立IPU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是对在欧业务进行统一监管。部分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业务规模较大,有子行、分行及非银行金融实体,业务范围较广。通过设立IPU,可以将非欧盟金融集团的在欧业务(包括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纳入统一监管,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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