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妥善设置信用证付款费用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3、4期 作者:利敏倩 编辑:韩英彤
正确理解和反映申请人的意图,妥善设置信用证条款以维护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利益,才能体现国际业务办理的专业水平。

在付款业务的处理过程中,银行经常会因为对费用条款理解不一产生困惑,对付款费用该由谁承担产生分歧。有的申请人按需制定了合适、详细的费用条款,开证行只需要按照条款规定收取费用即可。但是,大部分申请人只是简单地沿用开证申请书上的费用模板,因而有可能因条款内容偏离实际需求而产生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最常见的两种费用条款,来探讨如何使费用条款的措辞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申请人的意图。

两种最常见的费用条款

条款一: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这是开证申请书提供的条款模板。在使用此条款的信用证下,付款费用既有由申请人承担的,也有由受益人承担的。付款环节产生的费用包括开证行产生的MT202电报费、通知电报费、中转行的中转费用和收款行的解付费用。这几个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要从UCP600规定和ICC意见、实际操作、申请人意图三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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