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如何有效衔接外汇领域行政处罚与刑罚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作者:于明娟 编辑:任风远

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有所区别,但从本质上讲都是运用国家公权力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从理论上看,二者之间应该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但在外汇管理实践中,二者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情况,宜从总体上进行改善,建立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实现对外汇领域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外汇领域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立法方式。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我国现行行政立法规定的刑事罚则主要依附于刑法典,即通过附属刑法解决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其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原则性刑事罚则,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规定比照性刑事罚则,如“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规定援引性刑事罚则,即直接援引刑法中的具体条款,如“违反本法规定,引起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外汇领域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

衔接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共计11条,规定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三种主要情况:一是逃汇行为构成逃汇罪,二是套汇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三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构成犯罪”,则主要依据刑法的规定。目前,刑法对上述几种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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