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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方式下CIF与CIP的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作者:张洁音 编辑:白琳
进出口双方应当充分理解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权责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用。

国际贸易中,商品买卖的价格条款是贸易合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价格条款又称贸易术语、贸易条件或者价格术语。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以简明的符号表示了买卖双方有关商品价格构成、风险责任划分、交货条件等的约定。不同贸易术语所代表的双方权责各不相同,同种运输方式下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也会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此加以具体说明。

案例背景

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两笔进口信用证。经审核,此两笔开证申请的受益人、结算方式、货物名称以及装运条件等基本条款设置均相同,运输方式为海运,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装运港、卸货港规定也一致,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两笔开证申请的贸易术语一笔为CIF,而另一笔为CIP。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业务人员对此不解,询问客户得知:这两笔信用证虽然进口货物相同,但两批货的型号不同,因而单价不同,采用的价格条款也不同:虽然同为海运,但单价较低的一批货采用散装运输,因而使用CIF条款;单价较高的一批货采用集装箱运输,因而使用CIP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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