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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海运提单“IF REQUIRED”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作者:郭宜男 编辑:韩英彤
为了避免争议,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措辞准确、意思表达明确,以免日后出现有关各方对“IF REQUIRED”条款理解的歧义。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疲软及国际航运业动荡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借单据不符之名无理拒付的事件频频发生。信用证实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对提单条款,尤其是可能影响到提单物权属性的措辞或记载的疑点进行无限放大,包括本文案例中提单涉及的已经沉寂多年的“IF REQUIRED”条款,确实发人深省。对此,笔者做了一个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的一百份提单中有十二份提单出现了“IF REQUIRED”条款。而这十二份提单中以远东地区的船公司占据多数。相较于受调查的样本量,12%这一比例确实不低,也足见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为此,笔者就海运提单载有“IF REQUIRED”条款并就此引发的拒付争议案进行分析,供业内借鉴。

案例回放

1月10日,开证申请人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向受益人境外B公司进口化工产品,金额为USD960800.00,开证行I银行通过SWFIT开出信用证,指定议付行N银行为通知行。其中,信用证46A场单据要求之一:全套正本提单空白抬头且需背书;信用证47A场附加条款第二条:不接受提单含有类似“如不提交正本提单即可释放货物”的条款。

2月6日,B公司在装运后备妥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向N银行交单,N银行经审核,认为单据相符,遂将单据寄往I银行,并办理了议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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