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9期
作者:
编辑:靖立坤
Q: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是申领到永久居留权就可办理还是要成为外国公民后才能够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下称118号文)所附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Q:境内某个人,已取得澳大利亚永居权,欲将在取得永居权前在国内购置的一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汇往澳大利亚,需办理哪些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118号文的规定,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合法拥有的商品房变现的,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