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初探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作者:严宇欣 刘延年 编辑:韩英彤
由于目前出口企业退税周期仅为10—20天,传统的单笔融资模式已无法适应企业融资需求,建议进行修订。

随着税收政策与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也需要做出适当调整。笔者从融资政策、融资风险两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融资建议。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政策

人民银行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第276号),规定商业银行可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向其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上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可参考如下案例:2003年12月,A公司在该市国税局盖章确认其有应退未退税款1351.31万元的前提下,与常州G银行签订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则G银行有权从A公司出口退税专户扣收贷款本息。2004年6月,G银行以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形为由,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A公司无异议但并未及时还款,G银行遂对A公司提起诉讼。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G银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G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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