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保函止付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作者:罗洁 编辑:韩英彤
鉴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明确、系统地规定了独立保函的临时止付程序,同时采取了相当严格的欺诈认定标准和证明标准,银行在处理欺诈止付案件时,应持审慎态度。

案例回放

2008年4月,国内太阳能多晶硅生产企业A公司与印度光电企业M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约5亿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M公司供应多晶硅片,M公司向A公司预付合同价值10%的款项。G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以SWIFT  MT760格式开立了一份见索即付预付款退款保函,金额5000万美元,受益人为M公司。保函依据URDG458开立,适用印度法并由印度法院管辖以解决保函争议。保函有效期至正本保函退回担保行,或A公司退还预付款,或2017年12月31日止,以较早者为准。

2011年硅片价格从保函开立时的每片8.85美元暴跌至每片不足1美元,A公司与M公司在重新议价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此时受益人M公司因经营出现困难而举步维艰,开始以各种借口拒绝按合同开立进口信用证。A公司则因产品价格下跌与大量硅片库存积压濒临破产。由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纠纷解决协议,2013年10月,M公司向G银行提交全额索赔,称申请人违约未按合同发运货物,要求G银行见索即付。

经申请人A公司仔细审核索赔单据后,G银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索赔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拒付后的10月28日,在保函的交单期内,G银行便收到了受益人通过其银行重新提交的书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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