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类保函风险防控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作者: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保函课题组 编辑:韩英彤
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及银行而言,应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用创新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和解决问题,多维度地进行风险防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是新兴经济体,经济合作以大型工程项目为主。仅2016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总额就达到1260亿美元,同比增长36%;占对外承包合同总额的比重也从2015年的44%增长到2016年的51.6%。与此同时,为担保各类工程建设开立的工程类保函也同比大幅增加。诸多条款构成的保函文本,作为向受益人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不仅载明了担保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本文尝试梳理沿线国家工程类保函的特点,分析保函中隐含风险的典型条款,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沿线国家工程类保函特点鲜明

沿线国家的工程类保函,无论是投标保函,中标后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还是项目完工后的质量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等,均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反复强调保函的独立性。保函的独立性问题是所有沿线国家受益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大部分保函除了适用URDG之外,还会反复强调保函独立性的特质,以确保其见索即付的功能。据此可以看出,“先付款,后争议”的特征,是受益人选择独立保函的最大动因。2016年11月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独立保函的效力。这既满足了沿线国家受益人对独立保函见索即付功能的需求,也为独立保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广泛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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