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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4期 作者: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只要出口商熟悉托收统一规则,做好了解客户及交易的基础工作,谨慎行事,出口托收的风险还是可控的。

作为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之一,托收在实务中很常见。托收遵循的统一国际惯例是《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虽说该规则较为简单,但托收本质上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相关从业人员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容易引发纠纷、诉讼,甚至造成损失。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也可分为进口代收与出口托收。鉴于光票托收在实务中所占比重很小,而进口代收主要风险在于付款人的信用风险及代收行的操作风险,故本文将重点对与出口商关系较密切、风险点较多的出口跟单托收进行分析。

出口跟单托收系银行受客户(出口商)委托,凭客户提交的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通过国外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业务。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是根据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不承担任何付款担保/义务。因此,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诚信。这也是出口托收业务最大的风险——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付款人信用风险防范

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人拒收货物;另一种更为恶劣,付款人承兑接受单据后提走货物,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此时是货、款两空。即使出现该情形,银行也只能提示付款人付款,协助出口商催收而已。银行既无对收款人付款的义务,也没有对付款人强制扣款的权利。因此,出口商需要了解客户,进而选择有诚信、有实力的客户。特别是针对一些政局不稳、经济欠发达的收汇高风险国家,如叙利亚、埃及、委内瑞拉等,更应如此。这也是规避出口托收业务付款人信用风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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