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UCP600修订意见评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4期 作者:阎之大 编辑:韩英彤
从征集意见的反馈看,与其说是因UCP600存在不足而需要修改,倒不如说这些问题是因对UCP600与ISBP理解不到位造成的。

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自问世至今已有七个版本。从以往规律看,UCP每十年左右为一个修订节点。UCP600自2007年实施至今又到了一个轮回,因此,业界出现了关于UCP600修订的咨询或建议。

针对业界的议论,ICC(国际商会)于2016年10月通过对其2012—2015年出具的相关意见的分析,对是否修订UCP600提出了自己的总体观点。ICC认为,近几年处理的案例中,绝大部分问题集中在签字、单据功能、货物描述等技术层面,属于对惯例与信用证实务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这些问题通过修订ISBP即能得以解决,而并不能说明UCP600过时。案例反映的另外一些问题,则很难通过修订UCP而得到根本解决,因为大部分案例的发生均与UCP的修订无关。

重要的是,ICC认为,对UCP进行修订,是为了反映银行、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以使这些变化传导到信用证方面。也就是说,如果UCP已经因这些行业的进步而对信用证形成了阻碍,则有必要修订;但如果仅仅是UCP惯例本身出现错误或对其条款运用产生误解,则仅需要修订ISBP或发布案例意见即可,而非对UCP进行修订。

ICC同时指出,修订UCP600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前期调研、成立任务小组、拟定初稿、全球讨论、修订反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评估,以及数易其稿并发送各国家委员会征求银行意见。环节繁多,程序复杂,耗时费力,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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