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探讨星展银行信用证拒付案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4期 作者:徐捷 编辑:韩英彤
按照国际商会以往在相关案例中给出的官方意见,打印失误是否算作不符点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影响到相关单据的功能,是否对买方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这才应该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近日,无锡湖美公司诉星展银行信用证不符点案引起了银行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各方观点不一、众说纷纭。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星展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拒付是否正当?法院判决将FOB和CIF认定为不同种类的数据是否合理?银行审单是否可以依据常识,“常识”的边界又在哪里?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10日,新加坡星展银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以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公司)为受益人开立了553-01-1165349号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适用最新版UCP,总金额为8938290.98美元;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为: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一套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46A单据要求规定:湖美公司交单时应当提交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等单据。

2013年11月29日,湖美公司经通知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通过DHL快递寄送星展银行。商业发票显示,涉案交易的价格条款为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价值8938290.98美元。原产地证明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方HS编码)除其他相关内容外,还填写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项下除其他相关内容外还填写有“USD89382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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