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分批装运的判断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2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对于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如果是同一次交单,应审核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将同一次提交的单据进行有关联的审核。对于单据在同一次提交的,不可拒付。
案例背景
信用证情况:信用证效地为BELGIUM,指定银行为ANY BANK IN BELGIUM,金额为EUR 1000000,要求支取100%发票金额,允许5%溢短装,不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的货描为ABC;价格条款为EXW工厂交货,并未对数量及单价做出规定。
2016年6月23日,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一次来单。交单行为“BNP BRUSSELLS”,面函日期为“2016-06-21”,来单行编号001。支取金额为EUR80000。提单显示:提单号为“XYZ”,船名及航次为“COSCO FRANCE VOY.NO.001E”, 装货港为“ANTWERP,EUROPEAN”,卸货港为“SHANGHAI,CHINA”,装船日为“ 01/06/2016”。开证行于6月24日叙做该业务,审单结果为单证不符,不符点是“LC UNDERDRAWN”。
开证行收到第一笔来单的第二天,即2016年6月24日,又从同一交单行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二次来单,面函日期为2016-06-22,来单行编号002,支取金额为EUR36478.85;而提单显示的提单号、船名及航次、装货港、卸货港及装船日则均与第一次来单相同。